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作者|楊秀瑩
單位| 中國銀行濟南分行交易銀行部
來源| 貿通齊魯(ID:maotongqilu)
背景
為持續推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2019年3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根據7號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因海外直貸業務需占用企業外債額度,匯發(2019)7號文實施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開展外債額度集中運營,敘做海外直貸業務時外管局備案、業務流程、銀行準入、賬戶管理等方面將與以往模式有較大變化。
本文根據客戶是否為外債額度集中運營企業,將海外直貸融資性保函業務模式分為外債額度集中運營模式、非外債額度集中運營模式兩種。目前兩種業務模式并存,現對兩種業務模式的主要區別進行對比分析,便于大家記憶,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外管局備案
(一)備案頻次不同
非集運模式:事前逐筆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即單筆單備案。具體要求為:除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應當在外債合同簽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債務清償完畢后,企業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債注銷登記。
集運模式:主辦企業所在地外管局在為其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 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融入和償還外債資金時,無需再到所在地外管局逐筆辦理外債簽約登記。
(二)備案所需資料不同
四、賬戶管理 (一)開立賬戶類型不同 非集運模式:根據《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之外債業務展業規范》要求,銀行辦理外債提款業務前應為客戶開立外債專用賬戶。 集運模式:主辦企業需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外債額度集中運營業務。 (二)賬戶使用頻次不同 非集運模式:一筆外債對應一個賬戶,同一債務人不同借款協議下的外債應分別開立不同外債賬戶。外債賬戶余額為零,客戶不再辦理新的外債提款時,需及時根據客戶申請注銷該筆外債對應賬戶。 集運模式:國內資金主賬戶在企業外債集中運營期間可持續使用,可實現多筆外債的收付。 五、額度上限不同 非集運模式: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目前,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表內外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均設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目前,資本或凈資產項企業按凈資產計算;企業跨境融資杠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 簡言之,按現行參數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企業凈資產的兩倍。 集運模式: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Σ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目前,跨境融資杠桿率為 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 簡言之,按現行參數計算,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上限=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的兩倍。 注:本文主要參考資料 1、匯發(2019)7號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2、銀發(2017)9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3、《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7年版)》;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5、匯發(2019)38號文《關于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作者|楊秀瑩 單位| 中國銀行濟南分行交易銀行部 來源| 貿通齊魯(ID:maotongqilu)